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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赵兵与沁阳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赵兵,沁阳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207号原告李赵兵,男,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阳城县。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沁阳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魏玲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负责人赵春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赵兵诉被告沁阳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赵兵于2015年11月30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李赵兵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常明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春琳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