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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兴兵与黄建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兵,黄建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953号原告张兴兵,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郑文雷,福建省莆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忠,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兵诉被告黄建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兵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兵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兵撤诉。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林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