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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郏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郭林林、王俊豪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谢国省,王俊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郏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张迪,主任。委托代理人叶应亮,该担保中心员工。被告谢国省,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王俊豪,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郭林林、贾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郭林林、贾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郏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笑月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