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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十堰市润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与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润华科工贸有限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39-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润华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顺秀,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代表人徐景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