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廖云春与被告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云春,余涛,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廖云春,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告余涛,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武晓光,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明,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原告廖云春与被告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宜民终字第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廖云春的申请,追加了易明为本案的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云春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6元,依法减半收取7283元,由原告廖云春负担。审判长 吕双江审判员 朱 琳审判员 周元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曾学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