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世清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1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世清,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1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823号原告覃世清,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高玺,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尧泰广场7号楼。法定代表人程广朝,该公司经理。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1项目部,住所地广西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新党校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世清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1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世清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世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覃世清负担。审判员 黄贤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