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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商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与吴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吴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755号原告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井头乡宿塘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7元,减半收取2723.5元,由原告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波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人民陪审员  张寿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春晖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