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申字第04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朝���等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朝炜,北京迪歌玛电讯器材公司,北京医学院附属中学,曾繁辉,李素兰,孙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4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朝炜,男,1966年8月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迪歌玛电讯器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0号。委托代理人:马朝炜(同再审申请人马朝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医学院附属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号。委托代理人:韩雪,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曾繁辉,男。一审被告:李素兰,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一审被告:孙景利,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迪歌玛电讯器材公司(以下简称迪歌玛公司)、马朝炜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医学院附属中学(以下简称北医附中)以及一审���告曾繁辉、李素兰、孙景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5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迪歌玛公司、马朝炜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权利主体不明,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存在瑕疵,要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北医附中提交意见称:迪歌玛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在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理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马朝炜与被申请人北医附中2006年11月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理应遵照执行,现该合同的履约期限已过,房屋的租用人理应将房屋无条件交还房屋所有人。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租房合同及要求房屋占有人腾空房屋交予房屋所有人的判决结果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迪歌玛公司、马朝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迪歌玛电讯器材公司、马朝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哲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