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854号原告:张某甲,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乙,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情况发生变化,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2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