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雷栋才、雷辉亮与云浮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栋才,雷辉亮,云浮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86-2号原告雷栋才,男,汉族,1959年4月1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雷辉亮,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黎石贤,广东石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浮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曹立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栋才、雷辉亮诉被告云浮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栋才、雷辉亮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栋才、雷辉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撤诉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雷栋才、雷辉亮负担。审 判 长 林 燕代理审判员 杨清岚人民陪审员 刘伯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