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行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熊建华与廖仁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熊建华,廖仁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熊建华,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廖仁珍,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闽FKF7**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及车主,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建华与被执行人廖仁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仁珍在银行的存款1600元已被本院扣划,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在交警、房产、工商、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2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代理审判员 张兴发代理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书记员王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