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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闫冠兰与被告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冠兰,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316号原告闫冠兰,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虎林,男,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大厦A座F-11。注册号610000100357019。法定代表人王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惠萍,该公司副总,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冠兰与被告陕西广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冠兰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