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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潘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潘XX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777号原告:王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李金花、张颖,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南路XX,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潘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潘XX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潘XX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潘XX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潘XX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