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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军与罗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军,罗小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347号原告夏军,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罗小平,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军与被告罗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军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军负担。审 判 长  詹前平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人民陪审员  陈开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