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4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钦与陈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钦,陈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林钦,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量,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钦与被告陈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钦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撤诉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林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郑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