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民初字第4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钦与陈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钦,陈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林钦,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量,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钦与被告陈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钦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撤诉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林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郑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