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8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女,1991年11月3日出生。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于2014年11月30日1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某服装批发市场北侧东门门口,扒窃金x左侧上衣口袋内的白色华为牌G610-T1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1元。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具有如实供述、赃物已发还、劣迹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传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孙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