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3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辉与方丽丽离婚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方丽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513-1号原告:王辉,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码为:34122419851220****。委托代理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丽丽,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810507****。委托代理人:于新安,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方丽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丽丽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原告王辉名下所有的牌号为浙F18***白色马自达一部轿车的保全。本院认为:被告方丽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王辉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18***白色马自达牌小轿车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余勇所有的位于涡阳县城关镇王土楼居委会房权证为:皖涡字第31****号、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和9.10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柯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纪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