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有航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航,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691号原告孙有航,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58号(西青道红旗路交口)。代表人曾志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剑,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天全,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剑,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天全,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有航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有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有航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有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有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车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