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建明、淮安雨田长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淮安雨田长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吕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932号原告王建明,无业。原告淮安雨田长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广州路8号。法定代表人钱一凡,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河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超,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明、淮安雨田长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且未办理缓交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海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