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玉林与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林,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林,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魏武,银川市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孙尧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玉林与被执行人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189元,执行费17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谢 旭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