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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余纯钢、姚伟山、林某某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纯钢,姚伟山,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20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纯钢,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平远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伟山,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平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平远县看守所。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纯钢、姚伟山、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梅平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余纯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6000元),余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姚伟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作案工具电子口袋秤一台、手机4部,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余纯钢、姚伟山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日,上诉人余纯钢、姚伟山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余纯钢、姚伟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纯钢、姚伟山撤回上诉。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15)梅平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巫光清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华志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