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铁学贵与余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学贵,余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铁学贵。被执行人余文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600元,共计21600元。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债务过多,与其妻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楼房及债权,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推土机一台,是否抵押、转让无法查明,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该推土机作价、变卖。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崆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余文军清偿申请执行人铁学贵借款本息216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铁学贵在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余文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余文军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春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