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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9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李远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李远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962-1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李远群。关于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李远群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惠龙法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远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李远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96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待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思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