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丽与李从瑛扶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李从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委托代理人张荣芬(系李丽之母),特别授权理。被执行人李从瑛。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李从瑛扶养费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丽于2015年6月8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从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丽医疗费30000.00元,且被执行人李从瑛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李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50.00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李从瑛分文未履行。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李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通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通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林德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