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黄连新与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新,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黄连新。委托代理人李家文,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新诉被告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连新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连新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连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黄连新负担。审判员 韦旋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黄黎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