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秦宗昌与丰都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宗昌,丰都县人民政府,王斌,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涪法行初字第00145号原告秦宗昌,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田国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3号。法定代表人罗成,县长。委托代理人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云,重庆市丰都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斌,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冯四海,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奇,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秦杨,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宗昌诉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并依法通知第三人王斌、王奇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主动撤销对第三人王奇关于丰都县湛普镇世坪村2组“龙堡山”、“新开路”两宗林地的林权登记,原告秦宗昌于2015年1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秦宗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王斌、王奇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宗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陈 彬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人民陪审员 陈开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成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