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66申请执行人肖冰与吉林省煜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冰,吉林省煜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肖冰,住吉林省乾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煜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冰与吉林省煜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吉劳人仲字(2014)58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波审判员 :屈永泽审判员 : 张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