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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9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焦瑛与马超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瑛,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905-1号申请执行人焦瑛,女,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马超,男,汉族,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超一案,执行标的2366640元,执行费2606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瑛申请执行马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