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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焦喜忠与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喜忠,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焦喜忠,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忠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喜忠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喜忠经本院送达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767元(已减半),由原告焦喜忠负担。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胡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