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东与张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964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86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健,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商)初字第052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正在拍卖过程中,此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沟通,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商)初字第052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唐晓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武鹤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