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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定花与被申请执行南京嘉创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定花,南京嘉创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774号申请人庄定花,女,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嘉创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路21号。法定代表人CHHAYDIMANG,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庄定花申请执行南京嘉创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国土、工商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27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邹建明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