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0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任国彬与卢林、吴梅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彬,卢林,吴梅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02983号原告:任国彬,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卢林,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吴梅兴,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克成,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国彬与被告卢林、吴梅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国彬,被告吴梅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可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国彬诉称:原告与被告卢林在借款之前互不相识。2010年8月26日经被告吴梅兴介绍并担保,被告卢林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被告卢林一直付息至2015年4月份。之后,该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不予还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卢林还付原告借款2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被告吴梅兴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本人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卢林经被告吴梅兴担保于2010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卢林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吴梅兴辩称:借款人是卢林,且已经将借款偿还完毕,故吴梅兴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吴梅兴除辩称外,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任国彬与被告卢林在借款发生之前互不相识。2010年8月26日,经被告吴梅兴介绍并担保,被告卢林向原告任国彬借款2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被告卢林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吴梅兴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任国彬现金贰万元整(¥20000万元)。每月以贰分计息。/借款人:卢林/担保人:吴梅兴/(××)/2010、8、26号/(行息已付到2011、1、26号)卢林/(行息已付到2011、8、26号)卢林/(行息已付到201、7、26号)卢林/(行息已付到2013、7、26号)卢林”。该借款产生的利息,原告自认已给付至2015年4月,之后的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予还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任国彬、被告吴梅兴的相应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卢林经被告吴梅兴担保向原告任国彬借款2万元未还属实。对此借款,被告卢林应予清偿。关于借款利息,应依约并在相关法律限定的利率幅度内予以支付,根据本案情况,应按月利率2%计息,计息时间应从2015年5月1日算起。被告吴梅兴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依法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吴梅兴辩称被告卢林向原告的借款已经归还,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任国彬借款2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吴梅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卢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杰审 判 员 夏 涛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顾欣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