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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曾子恒与李世杰、陈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子恒,李世杰,陈坤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4417号原告曾子恒,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李世杰,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坤江,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曾子恒诉被告李世杰、陈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子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世杰、陈坤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子恒诉称,被告李世杰因需用资金周转,于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下未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被告陈坤江为借款保证人;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借款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李世杰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陈坤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世杰、陈坤江均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世杰因需用资金,由被告陈坤江作为担保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曾子恒借款20000元,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被告李世杰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份交给原告曾子恒收执,被告陈坤江在借条上的担保栏上签名并捺印确认。事后,经原告曾子恒多次催讨,被告李世杰归还借款6000元,余款至今未能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曾子恒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被告李世杰、陈坤江出具借条一份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李世杰、陈坤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和对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李世杰因需用资金,向原告曾子恒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被告李世杰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的事实,原告曾子恒请求判令被告李世杰归还借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但原告曾子恒在庭审中自认,被告李世杰已归还借款6000元,被告李世杰已归还的借款应予以扣除,故原告曾子恒请求被告李世杰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以纠正,扣除被告李世杰已归还的借款6000元后,被告李世杰尚欠原告曾子恒借款14000元。被告陈坤江作为被告李世杰的借款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陈坤江的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应对被告李世杰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坤江在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法可向被告李世杰追偿。被告李世杰、陈坤江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世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曾子恒的借款14000元。二、被告陈坤江对被告李世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李世杰追偿。三、驳回原告曾子恒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曾子恒负担75元,被告李世杰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林文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林秋皇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