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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14原告袁志明诉被告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明,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袁志明,男。委托代理人杨释杰,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伟,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鲜晓玉,公司总经理。被告唐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明诉被告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志明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袁志明撤回对被告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袁志明承担。审 判 长 陈 新审 判 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何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余若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