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仕金与徐翔、赵景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黄仕金。被执行人:徐翔,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赵景雄。本院在执行黄仕金申请执行徐翔、赵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仕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叠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赵景雄名下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中路472-476西面一层商铺70%的份额,现该案已进入拍卖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