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江鑫如织造有限公司与浙江一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鑫如织造有限公司,浙江一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2330号原告:吴江鑫如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民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六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嵇健锋,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一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邬云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江鑫如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一惯服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1月30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将不予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已明确表示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江鑫如织造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 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