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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清忠、危玉梅与张燕明、杨玲、曹学成、徐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忠,危玉梅,张燕明,杨玲,曹学成,徐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忠,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申请执行人危玉梅,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执行人张燕明,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某林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执行人杨玲,女,35岁,汉族,某林业局旅游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执行人曹学成,男,194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某林业局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执行人徐淑兰,女,65岁,汉族,某林业局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申请执行人杨清忠、危玉梅与被执行人张燕明、杨玲、曹学成、徐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燕明、杨玲、曹学成、徐淑兰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清忠、危玉梅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燕明有固定工资收入,曹学成、徐淑兰为阿尔山林业局退休职工,有固定退休工资。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杨清忠、危玉梅同意以扣工资方式执行本案,本院已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张燕明工资款1600.00元,总额为92718.00元,扣足为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曹学成社保工资账户。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标的较大,短期内无法执结,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晓成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孙 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邢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