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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郭锦英与马保强、马得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锦英,马保强,马得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156号申请执行人郭锦英,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保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得草,男,汉族。郭锦英诉马保强、马得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保强、马得草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岳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