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晔与张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晔,张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032-1号申请执行人王晔,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萌。王晔与张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张萌欠王晔借款60万元,张萌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张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萌及其妻子丁茜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其房产已在审理阶段被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理。现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对被执行人张萌及其妻子丁茜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及查封房产暂不宜处理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2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