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商三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五大连池火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金羽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火山泉饮品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金羽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三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大连池火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双泉镇。法定代表人张永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金羽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爱国村爱国路。法定代表人姜建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五大连池火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金羽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0元,退还上诉人五大连池火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审判长  张文学审判员  梁 英审判员  孙宪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