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南添史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佳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南添史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佳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2518号原告湖南中南添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强。委托代理人胡骅,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佳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强。第三人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定庄。原告湖南中南添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添史公司)诉被告湖南佳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实旅游公司)、第三人长沙一梦谷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梦谷林业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龙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和莲、刘正青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邓香蓉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中南添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国强及委托代理人胡骅,被告佳实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一梦谷林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南添史公司诉称,2013年7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投资设立被告,并签订《股东协议书》,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告占51%的股权,第三人占49%的股权,由赵国强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设立被告的目的是投资开发、经营花明楼双狮岭生态园项目。被告于同年7月23日正式成立。协议约定第三人将双狮岭生态园的经营权、花明林场的经营权及与双树林、炭子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权益及在该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林木等资产全部合法移交给被告,由被告与花明楼政府签订项目合同和征地合同,完成上述内容后视同第三人完成出资。至今,第三人没有将一土一木移交给被告,由于该项目没有移交,运作该项目已成为不可能。对此,原告多次要求第三人履行协议未果,整个项目从2013年7月开始没有任何运作和进场。由于第三人不配合,原告要求召开股东会也无法进行,公司已经名存实亡,公司若继续经营将非常困难,继续存续使得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相互丧失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丧失,公司管理混乱,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僵局已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情形,应予以解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散被告佳实旅游公司;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被告佳实旅游公司辩称,同意解散公司。第三人一梦谷林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原告中南添史公司(乙方)与第三人一梦谷林业公司(甲方)签订《佳实旅游公司股东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同意出资投资开发、经营宁乡县花明楼双狮岭生态园旅游项目,为此组建佳实旅游公司,该项目是甲方经宁乡县宁发改投(2010)212文件核准批复建设投资的生态旅游项目。二、新公司名称为佳实旅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方占49%股权,乙方占51%股权。三、甲方将双狮岭生态园的经营收益权、花明林场的经营权及与双树林、炭子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权益及在该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林木等资产全部合法移交给新公司,由新公司与花明楼政府签订投资开发上述项目合同和征地合同,以上各项完成后,甲方即完成认缴出资的责任。乙方在公司注册时支付首笔注册资本作为开办费,负责按甲方应付款清单借款给新公司用于代甲方支付双狮岭项目在建工程的欠款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欠款,负责代新公司为双狮岭生态园项目引进BOT垫资施工投资商。四、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由赵国强担任,监事由白凯丰担任。五、合作成立新公司后,甲方将花明楼双狮岭生态园项目依法移交过户给佳实旅游公司。……该协议由原告、第三人盖章。2013年7月23日,佳实旅游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告与第三人分别持股51%和49%,出资时间2015年7月22日,经营范围是旅游项目投资、旅游资源及农业项目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服务等,营业期限至2063年7月22日。佳实旅游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被告成立后,第三人没有按协议约定将花明楼双狮岭生态园项目移交给被告,被告认可原告承担前期费用,但原告、第三人的出资均未到位。原告因第三人没有移交双狮岭生态园项目给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2015年2月20日向第三人出具要求召开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函,但均未找到第三人,股东会没有召开。被告称其成立之后一直没有召开股东会,亦未达成有效决议。原告认为公司管理困难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且无法找到第三人不能采取收购股份等方式让公司存续,没有办法解决公司僵局,要求解散公司。被告明确同意解散公司。以上事实,有《佳实旅游公司股东协议书》、工商登记资料、佳实旅游公司章程、《要求召开股东会的函》、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解散事由。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包括股东会决议解散、法院依公司法规定解散等。原告曾两次向第三人出具要求召开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函,但股东会没有召开,不符合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解散事由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条规定的管理严重困难主要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等运行存在严重障碍。根据《佳实旅游公司股东协议书》,成立被告的主要目的是投资经营花明楼双狮岭生态园旅游项目,由于第三人没有将该项目移交给被告,被告的经营存在障碍。原告虽然占被告的51%股份,可以按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解决上述困难,但是原告因找不到第三人而未能召开股东会,并且被告称其成立之后一直没有召开股东会,亦未达成有效决议。被告至今已超过两年没有召开股东会,应属于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此外,原告称无法找到第三人不能采取收购股份等方式让公司存续。综上,被告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续股东利益难以保障,亦不能通过股份收购等方式解决。因此原告诉请解散公司,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诉讼费缺少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第三人一梦谷林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散被告湖南佳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湖南中南添史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40元,由被告湖南佳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龙挺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人民陪审员 刘正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