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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十三里兴达加油站与大连金州新区公路管理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公路管理段,大连保税区十三里兴达加油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1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徐晓辉,系该公路段段长。委托代理人:范准,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保税区十三里兴达加油站。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镇十三里村。法定代表人:柏洪礼,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孙万一,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公路管理段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公路管理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公路管理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公路管理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元,由上诉人大连金州新区公路管理段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 波审判员 卢宏翔审判员 高明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葛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