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商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裘安平与符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安平,符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商初字第1410号原告:裘安平。被告:符云霞。原告裘安平与被告符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符云霞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6日、2014年8月6日,被告符云霞分别向原告裘安平借款20000元、15000元,合计35000元,二笔借款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嗣后,被告归还了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该二笔借款利息至2014年10月9日,剩余借款本金25000元及自2014年10月10日起的利息未予支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诉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符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裘安平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利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元(已减半),由被告符云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超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赦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