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商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枣庄市美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美利华建材公司因被申请人欠其货款94.6万元与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美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美利华建材公司,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保字第117号申请人枣庄市美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华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利,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松坤,经理。申请人美利华建材公司因被申请人欠其货款94.6万元,为了不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立信建设公司银行存款94.6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已提供枣台国用(2011)第04012号土地使用权证名下的土地一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立信建设公司银行存款94.6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二、查封枣台国用(2011)第04012号土地使用权证名下的土地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