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徐某某、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徐某某,叶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377号原告马某,男,回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荣福,西安市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叶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徐某某、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详细地址,致相关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地址,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有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逸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