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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徐某某、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徐某某,叶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377号原告马某,男,回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荣福,西安市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叶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徐某某、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详细地址,致相关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地址,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有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逸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