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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陈永胜、刘智平、刘红卫、张娟、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陈永胜,刘智平,刘红卫,张娟,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825号原告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赞扬,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冯佳珺,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怀娟,女,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系担保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陈永胜,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智平,男,1949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东关村一组。。被告刘红卫,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系刘智平之子。被告张娟,女,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系刘红卫之妻。被告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郝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彦辉,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系工商局市场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陈永胜、刘智平、刘红卫、张娟、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魏阿英审 判 员  张保育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