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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由甲与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由甲,张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商初字第272号原告申由甲,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瑞,孙吴县司法局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民,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申由甲与被告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原告申由甲所提供的被告张民送达地址不正确,致使本院因不能确定被告张民身份而无法继续诉讼。本院认为,因原告申由甲不能提供被告张民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无法确定被告身份,故原告起诉主体不具有正当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由甲对张民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陈波5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骆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