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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香云与被告岳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云,岳奎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1057号原告王香云,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岳奎祥,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潘正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高荣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