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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成正芳诉吕景一、王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正芳,吕景一,王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191号申请执行人:成正芳,女,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吕景一,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王芸,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成正芳与被执行人吕景一、王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景一银行存款49512.5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魏 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