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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苏德平与苏德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德平,苏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833号申请人苏德平,男,生于1966年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申请人苏德武,男,生于1983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人苏德平因与被申请人苏德武之间产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苏德武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黎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